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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辞职手续不知哪个单位批准

发布时间:2025-12-04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提出的“未办理辞职手续不知哪个单位批准”问题,核心是离职流程的责任主体和合规性认定。以下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
一般情况下,员工的离职申请应由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即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负责审批。

1. 若存在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如劳务派遣)的情况:劳务派遣员工的离职申请需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调审批,用工单位仅负责工作交接的确认;
2. 若存在公司内部部门调整(如原部门拆分、合并)的情况:离职申请应向调整后承接原部门职责的新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走审批流程;
3. 若存在无明确劳动合同主体(如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离职申请可直接向实际发放工资、管理考勤的单位提交,该单位为法律上的用工主体,需承担审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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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辞职手续且不知审批单位,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
1. 离职无效风险:若提交申请的单位非法定审批主体,该申请视为无效,单位可按“旷工”处理。例如:劳务派遣员工向用工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用工单位未转发给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以“未收到申请”为由认定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2. 工资结算延迟风险:因审批主体不明确,单位可能拖延结算薪资、奖金或报销费用。例如:员工向原部门提交申请后部门解散,HR以“未收到审批结果”为由,连续3个月未结算离职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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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未办理辞职手续不知哪个单位批准”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离职审批主体有明确规定,以下结合法条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处的“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合同上盖章的单位(劳务派遣中为派遣单位,直接用工中为实际公司)。若您不知审批单位,需先确认劳动合同主体: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则该单位为唯一审批主体;若为事实劳动关系(未签合同),则实际用工、发放薪资的单位为审批主体。综上,您的离职申请应由劳动合同主体或实际用工主体批准,不存在“多个单位均可审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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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辞职手续时,很多人会因流程不清晰出现错误操作,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及风险:
1. 同时向多个部门提交申请:部分员工因不知审批单位,同时向原部门、新部门、HR提交申请,导致各部门推诿扯皮,最终无人审批,离职流程停滞;
2. 未书面提交申请直接离职:认为“口头通知即可”,未留存书面证据,后续单位以“未提前通知”为由克扣薪资或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3. 忽视工作交接:未等审批结果就停止工作,导致工作交接不完整,单位可能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评估风险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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